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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案例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08 10:09:30 来源:网友投稿

这是一起不按规定填制、取得会计凭证,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以不真实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从而达到贪污目的的案件。

关于《会计法》案例问题

   A公司为了个人的利益与商场串通,填制虚假的原始凭证,把公司的财产据为已有。从具体手段看,违反了新《会计法》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以不真实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1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的当事人即A公司的有关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违反了新《会计法》的上述规定。

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根据新《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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