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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下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08 16:37:55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如果你的民办学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不交企业所得税。

  若不符合,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也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条件,虽然民政部门要求采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但是这种要求是和国家财、税法规不相容的。你必须改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你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可以按国家有关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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