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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劳动合同法)教科书上的一处不解

发表时间:2024-07-08 17:26:29 来源:网友投稿

都不对

需要分为2008.1.1之前和之后。共计支付8.5个月经济补偿金。

之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1.1之前工龄为7年6个月,应该支付8个月补偿金】

之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1.1之后工龄为5个月,应该支付0.5个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1.1开始】;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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