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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资料归档范围有

发表时间:2024-07-09 15:47:56 来源:网友投稿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资料归档范围如下: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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