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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09 16:59:57 来源:网友投稿

1、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准确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新购的仪器、设备支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提前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同时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其按照(小)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折旧处理(或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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