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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09 17:20:38 来源:网友投稿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申请司法会计资质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司法鉴定职业法律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3、与鉴定事项有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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