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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09 17:46:22 来源:网友投稿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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