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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中,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09 23:56:25 来源:网友投稿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

前加“零”(1—9、10、20、30日)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三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前边加1

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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