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会计证的问题!
会计证的继续教育是一年一教育,
第十五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注册登记手续。
与年检不一个意思
4.视同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符合下列条件,并在2011年、2012年度取得相应合格成绩或学历(学位)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相应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
1、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2、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比如你2012年取得了初级会计职称,已在本地财政局确认,不用参加2012年的继续教育,此职称视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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