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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第二章国库会计人员

发表时间:2024-07-10 02: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第六条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第七条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八条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国库会计主管应切实发挥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保证各项会计核算业务正常有序进行。第九条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与国库部门负责人应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常组织对国库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会计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国库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第十条国库会计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岗一次,重要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强制休假,但不得因此影响核算质量。密押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的变动,应征得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代理国库会计人员变动,应报人民银行管辖国库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会计主管监交;国库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监交;国库部门负责人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监交。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应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法案件或因违规等原因造成国库资金损失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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