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怎么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第四条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二)开标;(三)评标;(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第五条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第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七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介绍;(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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