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税法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什么
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对外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现在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税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了原来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风、雨、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与企业管理不善无关,现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中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加入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违法成本承担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销售税额。也相应的提示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的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某企业2104年由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原材料被盗30千克。其中每千克进价200元,本批次货物共进货1200千克,支付运费1000元。原材料及运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及运费部分负担的进项税,其中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为200*30*17%=340元,运费部分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000*11%*30/1200=2.75元。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6342.75贷:原材料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2.75月末根据处理结果,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到相应科目即可。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等)6342.75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63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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