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准则非现金对价以前怎么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了最新的《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掌握“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试着对新模型进行浅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订立的、识别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
准则所称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与客户之间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各方已批准该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明确了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将改变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开始日应当对进行评估,识别该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将履行的承诺。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在整个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应当根据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在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不得因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对于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是指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交易价格的金额。
有确凿证据表明仅与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当将该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仅与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余值法是指根据交易价格减去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当在履行了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收入准则基于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意识、规范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将有助于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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