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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如何归档

发表时间:2024-07-11 03:05:49 来源:网友投稿

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是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是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是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扩展资料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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