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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必须有防伪标示吗

发表时间:2024-07-11 06:02:03 来源:网友投稿

没有强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下级审计机关执行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

(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

(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对审计报告中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须报派出的审计机关审定,由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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