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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自用煤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11 12:58:13 来源:网友投稿

一、煤炭企业自用煤应视同销售,根据用途应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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