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写一份基础会计里边——固定资产计价的说课稿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二)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特殊情况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按固定资产的取得来源不同,原价的构成如下: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应缴纳的税金、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租赁期满转让给承租方时应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5)受赠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原价进行合理估计。受赠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使用前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其他有关的费用为原价;无发票账单的或发票账单不真实的,可以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定原价;
(6)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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