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是:\x0d\x0a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x0d\x0a二、解释\x0d\x0a
1、 会计利润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些区别,所以不一定相等。需要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才能计算出所得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x0d\x0a
2、 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人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x0d\x0a
3、 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的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x0d\x0a
4、 所得税法规定几项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列举如下(并非全部):超出部分要调增,未超过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x0d\x0a(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x0d\x0a(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x0d\x0a(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x0d\x0a(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x0d\x0a(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x0d\x0a(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l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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