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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费会计核算如何做

发表时间:2024-07-12 02:08:26 来源:网友投稿

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1、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

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科目,

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借:“坏账准备”科目,

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

贷:“应收账款”,

按其差额借:或贷:“财务费用”科目。

2、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科目,

贷:“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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