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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会计科目的使用要求

发表时间:2024-07-12 03:59:42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财政会计科目的使用要求:

1、各级财政会计应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外,各级财政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3、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科目表中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码。各级财政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4、财政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政府财政会计科目的注意事项:

1、总账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总账会计科目的编号采用四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数字(即千位)表示会计科目的类别,其中:1表示资产类,2表示负债类,3表示净资产类,4表示收入类,5表示费用类,6表示预算收入类,7表示预算支出类,8表示预算结余类。

第二位数字(即百位)可以划分大类下面的小类,在第一位数字主要类别之下,业务性质相同的会计科目都以同样的号码作为第二位数字,在相同业务性质的会计科目下,再以第三位依次排列各个会计科目。

第二位小类的排列顺序原则是:资产类下面的小类按照变现能力的大小排序;负债类下面的小类按照应缴应付的顺序排序;净资产类下面的小类按照结转结余的顺序排序;收入、支出类下面的小类是按照重要性、大小的顺序排序。

2、有些总账科目可以不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但也不得新增新的总账会计科目,因为自行增设的总账会计科目,在统一格式的财务报表中无法识别,无法归纳汇总。

3、可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明细科目。

4、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如果只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往往搞不清楚是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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