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有什么区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除此以外税法还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上述业务,无论会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税法要求一律按销售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其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税销售类业务应税销售类业务是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的销售业务。这类销售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市场价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应税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例6-9]A公司将自产机器设备转做固定资产,该设备入库价值为8万元,市场价为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97000库存商品8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二)会计销售类业务会计销售类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认定的销售业务。会计销售的确认,一般以发生交易为前提,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确认销售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会计销售类包括五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例6-10]B公司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8万元,销售价为1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账务处理如下: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特别提示: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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