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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本月应负担的短期借款利息1300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7-12 07:31:24 来源:网友投稿

1、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核算,先计算每月负担的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12,如果是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归还借款的核算,也根据付息方式的不同,会计分录分别处理如下:

按期计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短期借款的财务处理

1、取得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1)直接支付借款利息

(2)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3)归还短期借款。

例题:

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80万元,期限9个月,年利率4.5%,该借款的利息按季支付,本金到期归还。有关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短期借款800000

(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800000*4.5%/12=3000(元)

借:财务费用3000

贷:应付利息3000

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处理相同。

(3)3月末支付本季度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3000

应付利息6000

贷:银行存款9000

第二季、第三季度的债务处理同上。

(4)10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8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

利息结算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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