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会计考试 >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第九章附则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第九章附则

发表时间:2024-07-12 09:39:4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九十一条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当地会计部门领用。第九十二条国库会计制度、办法由总库制订。各分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与总库的规定相抵触,并应报总库备案。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