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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应收票据的核算

发表时间:2024-07-12 15:00:44 来源:网友投稿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1.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两种。

2.应收票据的核算

(1)收到应收票据

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某企业3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分别为20000元和3400元,同日收到A公司签发并承兑的期限为3个月,面值为234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A公司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应收票据贴现

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票据的应收金额扣除一定期间的利息后的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应收票据贴现额的计算

a.票据到期值=本+息

b.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c.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②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贴息分为二种情况:如果银行无法收回票据款时,不附有追索权,则贴现企业可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如果银行无法收回票据款时,附有追索权,则贴现企业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只能当作以应收票据作质押,取得借款。

【例2】说明应收票据贴现

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②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应收票据234000

③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甲公司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0000元,银行不拥有追索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0000

财务费用4000

贷:应收票据234000(终止确认)

④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甲公司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660元,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1660

财务费用2340(贴现息)

贷:短期借款234000

说明: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应收票据到期

应收商业汇票到期,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②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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