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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13 01:53:19 来源:网友投稿

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1、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合同业务的全过程。

3、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4、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4、 直系亲属“回避”。拓展资料:不相容职务分离是指企业内部在岗位职责分配时,对于不同属性的职责建立分人操作的要求,实现业务信息在不同岗位之间的一致性,从而防范企业内部的各种错弊。本文特别强调以下方面。1.不相容职务分离针对的对象是岗位,而不是部门。企业管理的组织架构采用的是从部门到岗位的两层次划分,即先明确部门的定位和功能,再设定部门内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作为具体事项操作动作的相互制约,针对的是岗位职责,而不是部门权责。即使一个流程的所有属性动作都在一个部门内完成,只要这个部门内不相容职责交由了不同的岗位人员操作,那么也就实现了内控中的制约原则。2.不相容职务分离针对的是5类属性动作的制约性,而不是权力的集中度。在企业的业务流程中,每个具体的操作都有一个动作属性,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不相容职务分离就是指业务流程中这5种属性的动作做到两两分离,由不同的人来实施。因此不相容职务分离针对的是这5类属性动作的相互制约,不是针对权力的过于集中。3.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本质不仅是“内部制约”,更是“信息的跨岗位一致”。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特定岗位的故意或者无意的错弊,因此很多人认为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做到了不同职责由不同人来实施,其本质是“内部制约”。但是内部制约只是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表象,其能够防范内部错弊的本质是保证重要信息跨岗位的一致性。企业内部某些岗位之所以可以舞弊,就是因为有些信息只传递和沉淀到一个岗位上,其他内部岗位无法获取对照的数据和信息,使得舞弊很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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