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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记账规则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13 11:09:51 来源:网友投稿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或者碳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A.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须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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