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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材料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7-13 11:54:48 来源:网友投稿

假设委托方为A,受托方为B。A的核算: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

(1)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含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成后回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

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只作备查登记,一般只进行数量核算。

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人工费等: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

收到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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