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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保管期限及销毁

发表时间:2024-07-13 14:25:35 来源:网友投稿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注意单选题)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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