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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7-16 20:48:46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根据上市上市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拟上市公司是必须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的

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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