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分录中增值税不加括号对吗
会计分录中的括号一定要慎用
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分录中的括号注释系专用
实行新税制后,按照《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一般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总账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采用多栏式账页,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而在会计分录中,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后用括号注释说明。几年来人们对于一般的增值税经济业务尚能正确编制会计分录以及正确附写其中的括号注释,但对于某些特殊的增值税经济业务,不少人包括某些教材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对其中的括号注释的措置欠妥。
例如,某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教材的第84-85页介绍销货退回的例题和会计分录是:
“〔例〕上海百货公司日前销售给上海商厦喜珠牌电热杯600只,每只25元,增值税率为17%.今购方发现其中40只质量不好,要求退货,经业务部门同意,商品已退回,验收入库,并开出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170元,系支付退货款及退还增值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收入——电热杯类1,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170
如果退回的商品已经结转了销售成本,那么同时还应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成本账户。“
笔者认为,以上例题及其会计分录的错误,除了在题目中未言明销售方收到了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的证明单而向购买方开出了红字专用发票之外,主要错误是在会计分录中将括号注释内容——销货退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在借方。殊不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多栏式账页的借方,并无“销项税额”栏次,故这样作法的会计分录(实际工作中是编制记账凭证),不便据以登账。因此以上例题中的会计分录应如下编制书写才正确:
借:商品销售收入——电热杯类1,000
贷:银行存款1,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注:金额数字外加囗,表示金额是红字。如此分录则可据以用红字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多栏式账页的贷方的“销项税额”专栏登记,达到冲减销项税额的目的。
在这里,需顺便说明的是,对于冲减商品销售收入的分录作法,无论是用兰字金额记借方或用红字金额记贷方,都正确,是因为它可采用三栏式账页,两种作法都便于登账,因而无可非议。而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分录,则只宜采用本文上述的红字冲减法。
又如,在介绍上述例题的同一本教材第71页,在举例说明购货折让的核算时,对于购货方收到销货方退回的折让款的相应增值税额时,作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录,也犯了与上述类似的错误。因为“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多栏式账页的货方并无“进项税额”专栏,只有“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而“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是专用于记录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对于购货方取得购货折让的会计处理的正确作法是,购买方应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故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金额的会计分录。
以上可见,新税制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分录中的括号注释与其前面的账户的借贷方向有固定搭配,括号注释“(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专用于借方,而括号注释“(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专用于贷方。当发生一些冲销(或部分冲销)原经济业务的会计事项时,只能采用红字金额仍在原定方向记录的方法,而不能采用蓝字在其相反方向记录的方法,故说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中的括号注释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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