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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会计室盗窃为什么盗窃既遂

发表时间:2024-07-18 02:13:32 来源:网友投稿

题主问的是一道司考题,完整复制此司考题如下:

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会计室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却意外发现在该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证,随即将该证件拿走。随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个驾车超速行驶的司机出示警官证,共收取罚款900元。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未遂

B.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D.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题目说是盗窃未遂,而且此选项是正确的。

这道题考察的其实是数额犯,网上的解析和很多同学的讨论其实没在点上。

首先要明确所谓数额犯,数额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在三个层面起到作用。其一在是否构罪上,其二在犯罪形态上,其三在量刑上。

第一个层面决定了是否构罪。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便构罪,未达数额不构罪。构罪了才有后面的讨论,形态如何,如果量刑。如果连罪都构不成,就无所谓未遂既遂,量刑多少了。

注意这个决定是否构罪的数额,是犯意数额,是行为人想要获得的金额,而不是其实际获得的金额。事实上这是一个对行为人故意的判断而已,有时甚至并不具体到金额。

一般的犯罪可以说有此犯罪故意,在主观阶层构成犯罪就没有问题了,而数额犯,仅有犯罪故意还不算,通常要求有较大数额的故意。比如盗窃罪只想偷条内裤,这是特殊心理问题,如果不是故意针对某一个人的话,那只算小偷小摸,不是盗窃罪的故意。盗窃罪就要求有较大数额的故意。

如此可以区分为确定的较大数额故意和不确定的较大数额故意。

比如题中所举出的,去偷保险柜,去会计室或财务室盗窃,这就被认为是典型的有较大数额的故意,因为这些东西或地方通常会存有较大数额的现金。这时就不必纠结具体行为人是要偷多少,有没有到达较大数额了,他去偷这些地方,其较大数额故意已经是明确的了。

所谓不确定的较大数额故意,就如题中行为人后来所为,去招摇撞骗开罚单,具体能开多少,他也没打算,随便,搞到多少算多少。这种情形其故意的认定就要看他具体的斩获了。实际获得多少,便被视为即其预期的犯意。

如此来观察这道题,首先他去会计室盗窃,是确定的故意,就会被认为是有较大数额的盗窃故意,可以构成盗窃罪。而他去开罚单,就是不确定的故意,要看他到底拿到了多少——他实际所得是900元,那么这900元就被视为犯意金额,此金额低于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入罪金额(目前都是3000元以上),故而冒充警察开罚单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诈骗罪。

第二个层面如果犯意金额满足较大数额,那么其实际所得的金额还能决定其是否既遂。

所谓既遂本质上就是在客观上实现其故意。有较大数额故意,如果没有实现较大数额,自然就是未遂。如本题行为人去偷会计室的保险柜,结果只顺出来一个证件,自然是没有达成自己的故意的,故而是未遂。如果他偷到了一千元(目前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数额,各省在其上有不同)以上的财物,那么就是可能是既遂了。

第三个层面是量刑,这是具体司法实践的内容,过于复杂,考试一般是考不到的。

所以盗窃罪是未遂,诈骗和敲诈勒索是不确定犯意的数额不达而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不是数额犯,构成。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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