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分录
购买的防伪税控开票可以全额抵扣的设备会计分录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初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处理:
1、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价)借:管理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
2、 支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抵减方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十九)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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