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1、 合同收入包括:①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②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因而不能随便确认,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的总收入。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2、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而不包括应当计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差旅费、投标费等)。
3、 如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公式如下: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其中,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可选用以下方法确定:①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③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特别注意尚未耗用的不能计入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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