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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失业保险费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7-18 23:57:2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养老或失业进行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养老或失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养老或失业保险。

缴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养老或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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