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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会计不按会计移交清单移交会怎样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19 02:41:17 来源:网友投稿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财政部)第二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鉴于上述法律,会计不按规定交接可以追究其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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