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上不再做会计工作,税务机关的手续如何办理
您不在原单位继续担任会计人员,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的,但您需要在原公司办理好移交手续。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规定: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
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
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
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
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
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
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
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
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
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
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
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
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
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
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好会计移交工作,今后的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不需要您承担了。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