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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不再做会计工作,税务机关的手续如何办理

发表时间:2024-07-19 12:10:47 来源:网友投稿

  您不在原单位继续担任会计人员,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的,但您需要在原公司办理好移交手续。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规定: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

  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

  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

  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

  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

  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

  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

  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

  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

  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

  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

  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

  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

  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

  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好会计移交工作,今后的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不需要您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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