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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地方学校捐赠书籍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发表时间:2024-07-19 15:17:00 来源:网友投稿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下仅为参考: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规定对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尽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笔者认为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对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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