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有
属于会计部门规章:《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规章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上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1、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第27号令发布,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3、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门第33号令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属于部门规章。它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共有十一章五十条。
扩展资料
会计法律相对于其他会计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一是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二是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帐本,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本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3、三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因此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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