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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兼任会计的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24-07-21 08:30:45 来源:网友投稿

你可以参看各地党政主要领导“限权”措施汇总:

河南2014年5月22日,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山西2014年2月9日,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浙江2013年12月30日,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完善利益回避、从业限制和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办法。

云南2013年6月,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河北2013年1月22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领导班子须以会议形式对重要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吉林2012年12月3日,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广东2010年1月10日,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实行“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探索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制度。

辽宁2010年11月6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要求明确由若干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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