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施工企业,部分分包的会计核算
1、这个问题不存在。表面看增值税钱没让分包商承担,但由于你们是合同主体,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等于是你们的成本,增值税是单独核算,不参与经营利润,你们的“销项-进项”才是税款,交的税款会从工程收入中收回来的。
2、如果全额给分包方开具材料发票,你们倒不用纳税了,等于是进项与销项全部抵扣了。但税务机关会提出异议,税务不允许平进平出的,至少要求你们交2~3个点的税。如果按“相当于卖材料给他们”操作,且满足税务的要求,卖给他们的材料就要加税点,不是全额,而是增加额了。例如购进材料1000(不含税价),卖出价就要1120了,这20是你们的增值。但,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收入超过合同总额了,所以还不能这么处理。
3、前面(第一笔分录)没问题,但第二笔(拿到发票的时候),不能直接计入“预付账款”,应做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供应商
等于是你们(虚拟)入库了。然后再做一笔
借:工程施工—材料
贷:原材料
相当于你们发出材料。如果计入“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分包商”,你们的成本怎么弄啊?
至于你们需要收回的材料款从收入中扣除吧。例如应给分包方100,其中材料费40,就把60作为应付账款,而不是100.
支付分包方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项目间接费—分包方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银行存款
第四个问题已经回答了。
这样你们的收入是合同总额,你们的成本是“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所有的收款和付款都从你们这儿走账,记账上也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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