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信用证付款会计分录
出口企业申请开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开证申请书回单”和支票存根等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国际信用证存款
贷:银行存款
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由银行替买家(进口方)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向卖家(出口方)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用银行信用做担保支付。出口商只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得到银行的付款。
扩展资料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和手续,这在业务中称之为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即:
一: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进口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其中信用保证金由开证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信用证受益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方。
五: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多为出口地银行,且通知行有时也是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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