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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7-25 19:34:25 来源:网友投稿

1、收到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

2、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会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项损益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导致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增加。所以对于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印花税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七十七条规定:“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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