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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会计档案的销毁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26 03:19:12 来源:网友投稿

【答案】: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程序及相关原则如下。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期、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档案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扫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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