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的修订
安然等公司舞弊事件发生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纷纷颁布重要法规法令,改革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受此影响日本金融厅以如何保证资本市场的可信性、加强资本市场的作用为主题,对公认会计士审计制度的各方面进行了细致、集中的审议,并于2002年12月公开发表了审议结果--《公认会计士审计制度的充实和强化》。日本政府对该报告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正,总结为《公认会计士法的部分修正法律案》,并于2003年3月向国会提出。该法案分别经过参议院、众议院的表决通过,于2003年6月6日正式发布,并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修改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公认会计士法修订对原有条款进行了广泛修订,包括:明确了公认会计士的使命和职责;强化公认会计士的独立性;充实、强化了对公认会计士的监管制度;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的修改;审计法人制度的修改;确认公认会计士协会监管权;对公认会计士的提示、处分;罚则;等。其中重点修订的是有关审计独立性、监管制度、考试制度和审计法人制度的内容。按照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日本公认会计士监管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重要组成的格局。但政府在一些方面放松了管制,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自律权;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均加大了监管处罚的力度。此次修订的公认会计士法既有对国际趋势的借鉴,又有对日本本国原有制度的保留。就监管制度而言,其中的几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下:(一)修订金融厅监管框架1.审计法人的设立由批准制改为申报制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规定,审计法人的设立、解散、合并仅仅向FSA备案即可。2.增强FSA的监管职能,执行不以惩戒为前提的行政监管检查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增强了FSA权力,让FSA全面负责对审计法人的现场检查。此前FSA只有在公认会计士被怀疑有受惩戒情况时,才行使行政监管检查权力。但当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对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利益必要且适当时,可以只对审计鉴证业务有关的、不以惩戒处分为前提的事项进行行政监管检查,例如为了确保审计业务正确执行的内部管理体制等。3.建立独立的新机构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要求成立一个新的CPA和审计监管委员会(CPAAOB),以便监管JICPA的质量控制检查。CPAAOB由现在的CPA检查和考试委员会重组而成,并将取代原来的检查和考试委员会。CPAAOB由10名成员组成,均由首相任命,并经议会同意,主席和至少一名委员必须为全职。(二)修订公认会计士协会监管框架CPPAOB有权对JICPA执行的质量控制检查进行监督。但为了保证监督实效,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内阁总理大臣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命令JICPA采取必要措施。另外新的公认会计士法也删除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命令解除JICPA职员职务、审计公费标准的规定。(三)处罚1.对公认会计士的提示、处分当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公认会计士、审计法人违反公认会计士法及有关命令时,或者审计法人的审计鉴证业务的执行有明显的不当之处时,除执行惩戒处分规定外,还要发出要求其进行业务改善的指示,如果不执行该指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为了保持、提高对公认会计士制度的信赖度,将公认会计士被惩戒处分期间停业的上限,由一年之内改为两年以内,被注销资格的公认会计士再重新注册的期限,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2.罚则针对不以惩戒处分为前提的行政检查的回避制度的罚金,以及对公认会计士违反就职限制、违反与审计法人的职员有关的章程、审计法人会计账簿的不真实记录等罚款的新规定的导入,新公认会计士法增加了罚则部分。另外对仅仅通过了公认会计士考试,而没有获得公认会计士资格的人从事审计鉴证业务的情况,也制定了处罚规则。(四)其他方面1.审计独立性为强调审计的独立性,明确规定禁止公认会计士同时为同一家大公司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并不得为其连续服务超过7年;还规定,公认会计士一般不得在对被审计公司审计业务结束后的一年内在该公司任职。2.考试制度实行被社会多种行业的人员所容易接受的考试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实务工作者,扩大免试科目范围;结合专业人才的课程教育,修订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3.审计法人制度按照使责任人真正担负责任的要求,规定能够指定具体职员执行特定审计报告业务时,该业务只由指定职员完成,并在代表审计法人的同时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指定职员以外的职员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有来自于客户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而审计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赔偿时,所有职员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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