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销售的,收回时应作什么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进行会计分录时,借: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相关要求如下: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
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的注意事项:
1、要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2、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注: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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