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会计处理
一、税法的"任性"——时而权责发生制,时而收付实现制!确实,"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是税务处理却很任性,时而要求是权责发生制,时而要求是收付实现制,然后满足条件的又可以回归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租金收入的专门规定——收付实现制原则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存在以下可能:(一)租赁期限不跨年度1.租赁期1年的,但是没有跨年——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1月至12月,虽然也是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没有跨年,那么收取的租金是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比如;
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租赁期间低于1年,但跨年的——反而可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比如;
2020年6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约定的租金是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收取。该合同的租赁期限虽然不足一年,但是"跨年"了,且"提前一次性"收取了房租的, 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分摊确认应税收入。
(二)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不能分期确认收入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比如企业在2020年12月一次性收到一笔租金,属于租赁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租金。
(三)一次性租金不是合同约定租金全部的“一次性”——不能分期确认收入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却不是合同约定租金的“一次性”。比如;
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205年12月31日,不是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支付。
(四)正确理解"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关键词包含了"提前"和"一次性"。作为企业来说在租金延后支付的情况,肯定会选择执行税务上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实现推迟交税目的。所以重点就变成了对于"一次性"的理解了。如果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对于整个租赁期限来讲就不是"一次性",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有3次收取租金的次数,约定收款的日期也有3个,怎么能算"一次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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