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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个人账户存公司钱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24-08-17 19:41:49 来源:网友投稿

1、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觉得避免了假钞、长短款、还不用点钞干手净脚;

2、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记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定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

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个人账户的款项,可能不会再回到公司的账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个人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承担意料不到的法律责任,较常见的有: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达到一定金额;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超过一定期限;

2、税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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