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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8-17 20:19:18 来源:网友投稿

一、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贷:吸收存款(本金)等二《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2011 吸收存款”会计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3、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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