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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发票流程

发表时间:2024-08-17 23:27:24 来源:网友投稿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扩展资料购领发票程序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发票存根到发票销售窗口验旧购新。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办理发票查验缴销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发票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开具发票存根和未开具的发票。购领发票手续:首次购领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人员资格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发票购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单;发票票样(属自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手续:需带发票购领簿;发票领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单;发票票样(属自印发票)。参考资料:发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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