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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会计指点

发表时间:2024-08-18 13:17:26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况已构成电力产品的“转售行为”。

所以你可以按照一般货物转售业务比照处理。即:你企业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承租方持该专票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你企业取得的电力企业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依法准予抵扣。由于税法未对此类业务作出十分明确的解释性规定,所以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偏差。但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上述操作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行的。出于谨慎考虑,建议你还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相关资料:某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类似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说,只适用于当地)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以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为此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定:

1. 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如实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一租凭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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